與之相比,臺灣農村地區教師不僅包括對于幼兒口頭誹謗和書面誹謗進行有效區分,罪名界定有著更清晰的標準,即“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而非“情節嚴重”,對于抗辯事由和免責條件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嘉定律師下面為您講講其中的問題。
不僅因為如此,目前國際上對于誹謗類犯罪組織一些國際通行的原則如“公職人員和公眾人物隱私權適當減損原則”在我國地方立法和司法實務中都未曾體現。因此,刑事立法上的精確和補足絕非新媒體行業背景下小范圍的修正,而是人民對于促進我國根據刑法媒體自由規制知識體系形成整體的反思和完善。
在此,本文改進建議在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和國情前提下,參考兩大法系中關于數字媒體自由刑法規制模式比較發達國家的理論創新研究和實踐總結經驗,對于這樣既有刑法治理體系數據進行自我完善和補充,如:對煽動語言必須保持相對較大容忍性,提高煽動型犯罪入罪標準;構建誹謗性言論的雙軌控制監督機制,區分公領域言論和私領域言論,公眾人物和一般公民,事實充分表達和意見陳述,規定采用不同的免責條件和抗辯事由。
當前我國司法工作實務教學活動應保持審慎和克制。綜上所述,立法的準確性和完善需要較長的準備期,在當前的立法背景下,特別是在當前對濫用新聞自由行為的規制趨于“抓在眉梢”的情況下,我們應該堅持刑法解釋的保守觀念,堅持嚴格的犯罪底線,在司法實踐中保持謙遜和克制。
過去,在全國范圍內打擊虛假網絡信息的斗爭中,基層執法出現了一些偏差。例如,2013年8月,安徽省碭山網友將一起10人死亡5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描述為“16人死亡”。甚至被當地警方以“虛假信息”為名行政拘留,引發網友強烈懷疑,最終當地公安部門也承認處罰不適當。
今年9月,甘肅省張家川縣一名16歲的初中學生楊某涉嫌尋釁滋事被逮捕,罪名是訊問當地KTV死亡事件。不久,在公眾和媒體的高度關注下,海報男孩被釋放。司法解釋使尋釁滋事罪更適用于信息網絡領域,在這種情況下,刑法學者應該更嚴格地把握其在實踐中的適用。
通過在司法實踐中更精確的操作,以補充立法上的模糊性,防止法律邊界虛擬和間接。例如,對公共秩序的認識應限于現實社會公共生活的穩定與安寧?!皣乐毓仓刃蚧靵y”是指由于行為人的行為,一個正在進行的公共生活或正常的生產工作無法正常進行,即其發生的時空條件、所涉及的受眾范圍、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受到多方面限制。只有堅持謹慎克制的司法實踐原則,才能使濫用新聞自由的規制合理化和適度,避免當前執法活動中的過度矯正。
正如孟德斯鳩所說,“公民自由主要是通過良好的刑法來實現的?!彪m然刑法是外在的擁有屬性,但其真正的內在靈魂是“自由的保障”面對信息時代的新要求,如何在刑法中確立媒體自由活動的邊界,是世界各國不可回避的問題。
在我國,新聞自由的濫用有著深刻的內在動因和制度根源,刑法的規制與調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嚴格的執法在短期內可能有效,但在長期內不可持續。如何在不損害根深蒂固的言論自由憲法權利的前提下,保持對媒體自由的適度規制,是每一位中國刑法學者長期面臨的課題。
通過對近期熱點新聞 "副教授換妻 "事件的討論和分析,引發對我國刑法規定的聚眾淫亂罪存廢的思考。這一罪名在法理上有三大缺陷:刑事立法者價值觀失衡、道德干預過度、不當侵犯性自由,必須加以完善。
近十幾年來中國幾乎都是處于半廢置狀態的聚眾淫亂罪,因為我們最近一個轟動全國的“副教授換妻案”而又需要重新被聚焦于公眾對于眼下。
嘉定律師了解到,這起案件的主角馬堯海——南京某工業企業大學學院副教授,與另外20多名學生參與換偶活動的男女被指控犯有聚眾淫亂罪而被提交秦淮區法院進行分析審理。目前我國案件司法審判工作結果尚不得而知,但對生活于此同時案件的爭議早已是沸沸揚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