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生效后,很多被判承擔責任的被告會想方設法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導致案件在強制執行階段難以有所進展,很多人還真的“成功逃脫”了。 很多債權人都有“重勝訴、輕執行”的觀念,以為申請執行交給法院后,就不需要律師服務了,給債務人留下了可趁之機。債務人用各種方式轉財逃債,應對起來甚至比原債權勝訴更加復雜困難,查找財產線索、撤銷惡意財產轉讓、確認財產分割無效等救濟措施,更需要專業執行律師提供服務。 如果債務人仍拒絕執行,還有寫在刑法里的最后一招——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對付老賴的殺手锏!復興西路律師
先來看一個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如皋某米面廠因債務糾紛引發多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2016年如皋法院依法查封米面廠名下的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機械設備,其中包括房產4號倉庫。2017年,法院擬對上述查封財產進行拍賣,遂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評估,整體評估價值為1903.3萬元,其中4號倉庫評估價值為40.36萬元。后該米面廠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在明知米面廠房產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仍擅自將房產中的4號倉庫予以拆除。經司法拍賣,案涉米面廠資產除4號倉庫外,以840萬元成交。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在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執行中,非法處置人民法院已查封財產,致使被處置財產未能拍賣變現,造成判決、裁定確定義務部分不能履行,權利人權益遭受重大損失,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其犯罪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典型意義:根據《刑法》規定,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是懲罰和制裁拒執行為的最后一道防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涉案財產已被法院查封,仍擅自拆除查封房產,致使債權人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法院依法以“拒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有效懲治了拒執犯罪,維護了法律權威,對那些心存僥幸、隱匿財產、肆意毀壞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敲響了警鐘。
快速處置被執行人房產
分析了原因之后就能對癥下藥了,要想快速處置被執行人債權,我們有如下對策:
1.選擇好執行立案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執行程序由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或者一審法院管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程序由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鐵定是有管轄權的,如果我們在前期已經掌握了被執行人的房產,此時就需要評估財產所在地法院和一審法院或住所地法院的優劣了,主要從法治營商環境、掛拍房屋的周期、執行局的整體辦案作風、是否可以網絡詢價等各方面進行考量,尋求最優法院申請執行立案。
2.首查封勢必掛網拍賣。如果對案涉房屋做了首查封,但房屋顯示有抵押登記,要積極與抵押權人取得聯系,確認被執行人尚欠抵押權人債務具體數額,以此推斷扣除優先受償的部分后的剩余數額,來判斷我們推進拍賣處置的必要性。如果抵押權人已進入執行程序,可以協調移交處置權至抵押權執行法院,同時申請參與分配。此時要注意,部分抵押權人有故意拖延申請處置的情況,因為債權的利率較高,抵押權人想要拖足利息,一舉吃光的情況,還有就是部分債務人是“不見棺材不落淚”,不到真正要房屋拍賣的那一步,他完全不著急,有可能我們剛掛完拍賣,債務人又能完全清償了。所以,如果對房屋做了首查封,就掌握了主動權,原則上是能掛網拍賣就一律掛網拍賣,哪怕確實為抵押權人做了嫁衣,不要在乎眼前,讓子彈飛。
3.輪候查封關注前序查封到期時間,同時關注前序執行案件是否進入拍賣程序。法律規定,對不動產的查封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法院一般在做查封時都是以三年為期,同時告知當事人,須在查封期屆滿之前申請續查封。所以,即使本案對房屋是輪候查封,也可能因前序查封到期未做續封躍升為首查封,躍升為首查封后參照上述第2點。同時因保持對查封房屋的跟進,如果前序案件進入的拍賣程序,要及時申請參與分配。
4.說服法官采用網絡詢價方式確定房屋拍賣參考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此規定旨在規范和提高法院對涉執財產的處置水平及效率。當然,不排除部分地方法院以沒有合作詢價平臺為由推延,而適用傳統的委托評估方式只能在當地法院的入庫評估機構里進行搖號,此時確實耗時又長、成本又高。這里就建議參考上文第1條,提前了解執行法院的風格來取舍。
5.想法官之所想,急法官之所急。法院對執行法官的辦案耗時周期及結案率也是有考核的,如果確實能夠掛網處置的房屋,當事人及律師就勤快一點吧,積極配合所有程序工作并告知該案可能能夠實結(實際結案),同時協助拍攝房屋的實地照片、視頻,張貼封條、騰退公告,了解房屋欠繳的物業及水電氣取暖等費用,把拍賣前的所有工作都妥善做好,以促使法官無法拖延或拒絕拍賣申請。
綜上,執行不是簡單的將執行申請書交到法院就完事,法院在執行立案時也會對當事人告知執行不能的風險,復興西路律師要做的就是掃除一切阻礙,讓你的債權得以順利實現!
什么情況我們可以追究拒執罪呢?
一、有財產,但拒不執行。有些欠款人會鉆執行查控系統的部分漏洞,或是在執行期間將名下已被查封的房產出租他人,或是財產申報時刻意隱瞞其名下外地車輛,或是在獲得房屋動遷款后攜款潛逃。這種情況下,我們將相關線索提供后,法院會上門取證,一旦查實相關財產,那就可以移送偵查。
二、有行為義務,卻拒不履行。有些判決內容,是向交付房產、車輛、撫養權等行為。雖說有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間接執行手段和騰退、扣押等直接執行手段。但還是有人會通過出租房產、轉移隱匿、暴力抗拒等手段抗拒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同樣可以要求法院移送偵查。
三、執行期間產生高額消費。沒錢也好理解,最怕有錢不還。當我們發現欠款人購置新車、旅行度假、豪華裝修等情況后,我們可以將消費線索交給法院,法院上門取證查實后,同樣可以移送公安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