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經常聽到夫妻財產協議、離婚協議和忠誠協議的問題,那么上海律所婚姻分析這三者之間有什么區別力是什么呢?
1.關于夫妻財產協議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協議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承擔的債務,對方知道約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1)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簽訂財產協議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真實自愿的原則,任何在欺詐、強迫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均有效。
2.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口頭或者其他形式的不符合法律規定。
3.約定的內容應當明確,無歧義。協議不明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2)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
1.內部效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外部效力:夫妻財產協議的定制對債權人的第三人有不同的影響:
(一)債權人第三人知道債務人夫妻財產約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債權人第三人對夫妻財產協議一無所知或者故意捏造夫妻財產協議以逃避債務的,夫妻財產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關于離婚協議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圖,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這是中國離婚協議的相關法律規定。
(1)形成離婚協議但未辦理離婚手續的,該協議能否作為訴訟離婚的依據?
離婚協議生效的前提是雙方辦理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協議離婚后,如果已經簽訂了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前,一方后悔的離婚協議無效,任何一方都有權分割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和子女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8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關于離婚協議財產分割的效力以及余順華是否應再次補償鐘洪格。經調查,雖然離婚協議由雙方簽署,但兩人沒有辦理離婚手續,而是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因此,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協議只能作為婚姻關系未解除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二)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拒不執行離婚協議的,另一方能否按照協議起訴人民法院?
上海律所婚姻先看相關法律法規: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明確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圖,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3)《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的原則判決。婦女和無過錯方的權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和債務處理的規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在表達這一問題時表示:這是贈與人承諾為另一方同意離婚而履行的義務。該義務的特殊之處在于,贈與人支付房屋的義務不是向離婚協議的另一方履行,而是按照約定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條的規定。由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是雙方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急于離婚的一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作出一定的讓步。在這種離婚協議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受贈人配合受贈人辦理離婚協議,受贈人將房屋交付給第三人。當對方已按照約定終止與贈與人的婚姻關系時,贈與人還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房屋的義務。贈與人不履行義務的,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履行房屋交付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理解為上述精神的體現。中國正在法治化,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應當貫徹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于那些不打算履行協議的人,特別是那些在財產分割問題上做出巨大讓步的人,以換取對方迅速同意離婚的權宜之計,但往往會后悔,不打算認真履行協議,不能支持。
(3)夫妻財產協議與離婚協議有什么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兩者的有效條件不同:夫妻財產協議簽署后具有法律效力,不以離婚為前提,對雙方有約束力,一般不能后悔;離婚協議簽訂后成立,但離婚完成后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不生效,雙方不受約束,任何一方都可以后悔。
2.兩者在外債抗辯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財產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的,債權人知道夫妻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抗辯債權人的債務要求;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的處罰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離婚協議的約定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2015)第1026號民事判決書中認為:根據雙方陳述和聲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軌導致夫妻關系破裂,沒有和解的可能,雙方在簽署聲明時確認了雙方關系破裂,并提到了離婚事宜,不僅僅是關于婚姻財產的所有權。結合雙方簽署聲明后開始分居的客觀事實和雙方簽署聲明當天出售房屋的客觀事實,聲明應當是雙方就離婚達成協議的財產分割協議,因此聲明的生效應當以雙方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現在袁和朱沒有實際辦理離婚手續,聲明沒有生效,所以法院不支持朱要求分割雙方共同財產的聲明。婚后,雙方爭議車輛應為袁和朱的共同財產。由于房屋銷售仍處于履行階段,雙方可以就房屋銷售收入的分割進行協商或分割。
三、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這是夫妻忠誠協議的基礎。
(一)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署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一些人為了獲取證據而不擇手段,嚴重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當事人自覺自愿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愿凈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終8334號民事判決書中記載:“關于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上海律所婚姻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夫妻是否忠誠實質屬于情感道德范疇,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當事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婚姻關系中各自的付出、貢獻大小、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對婚姻破裂的消極影響,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通過司法裁判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
(二)“夫妻忠誠協議”與“夫妻財產約定”的區別是什么?
二者的財產數額限制不同:對家庭財產的分配不能影響一方的基本生活,約定的賠償數額要符合家庭經濟的實際情況,明顯畸高的法院不會支持;夫妻財產約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對雙方各自財產多少的約定。
二者生效的時間不同:在司法實踐中,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一般不會受理;夫妻財產約定以夫妻財產分別制為基礎,不管離婚與否,財產約定都是有效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范疇,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財產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